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,面对空置房屋,守约方不能仅被动等待赔偿,而需积极履行减损义务,否则将自行承担部分损失。基于此类问题,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莉律师根据司法应对及审理思路,探析解读了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守约方的减损义务,供大家参考。

一、减损义务的法律基础与核心要求
法律依据明确:《民法典》第591条是直接法源。其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利益,鼓励积极止损,维护交易公平效率,适用于包括房屋租赁在内的各类合同纠纷。
义务性质:属于守约方的法定义务与不真正义务。违反后果通常是丧失对扩大损失的赔偿请求权,而非产生新的赔偿责任。
判断标准:“适当措施”需具合理性与可行性。
合理性:指通常理性人在类似情况下会采取的行动,需考虑成本、成功可能性、行业惯例。
可行性:指守约方客观上具备采取该措施的条件。
时间起点:义务在守约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因根本违约解除后立即产生。
二、房屋租赁场景中减损义务的履行
守约方解除合同后,可采取以下合理措施:
及时收回房屋并管控风险:尽快完成交接,清点物品,换锁,确保房屋处于可再租用状态,防止继续占用或损坏。
积极寻找新承租人:
合理定价:依据当前市场行情、房屋状况、地段设定有竞争力的租金。
积极推广:通过中介、网络平台等多渠道发布招租信息,保留记录。
配合看房:灵活安排看房时间。
考虑合理替代方案:在寻找长期租客困难时,可考虑合理短租、临时仓储等过渡安排,或符合规划的他用,前提具商业合理性。
避免不合理拒绝:对符合市场条件的诚信潜在承租人或合理要约,无正当理由不应拒绝。
三、违反减损义务的法律后果
若守约方怠于减损,导致空置期不合理延长或损失扩大,将面临:
丧失扩大损失赔偿权:法院计算违约方应赔损失时,会扣除因未减损而扩大的部分。
承担举证风险与不利后果:守约方需对已尽减损义务举证。若无法提供充分证据,其主张的损失可能无法获全额支持。
影响法官心证:怠于减损可能影响法官对守约方诚信度的判断,波及其他争议裁量。
律师观点
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,守约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无限。法律以减损义务为界,丈量着权利的尺度。积极履行该义务,既是避免损失扩大的明智之举,更是主张全额赔偿获法律支持的关键。唯有主动作为、合理行事并妥善存证,方能在善后中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。